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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25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世正等間聲請確認遺產數額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以下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序號│應補正事項 │
├──┼───────────────────────┤
│ 1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之最新 │
│ │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
│ 2 │被繼承人高美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
│ 3 │被繼承人高美珠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 │人之管轄法院家事庭函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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