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司補,2283,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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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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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又禾
沈慧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興等間聲請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興等間聲請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明確載明聲請調解事項聲明為何,又未於聲請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聲請人亦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致無法進行調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聲請調解事項究為何?另陳報聲請調解事項數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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