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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劉文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惟亮等間聲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相對人方清俊之繼承人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地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繼承人方清俊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繼承系統表,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而聲請人於聲請時未予繳納,且聲請人雖以「方清俊之繼承人」為相對人,然未提出其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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