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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卓劉慶弟
代 理 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
許竺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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