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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曹廷
代 理 人 屠禮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先生等間聲請土地糾紛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並提出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雖以「楊先生」、「張先生」為相對人,並記載相對人之地址,但相對人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相對人,而無法調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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