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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殷玉敏
代 理 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子傑之母等間聲請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林子傑之母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以「林子傑之母」為相對人,而未提出該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難以確定該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對相對人林子傑之母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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