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司補,910,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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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余尚泓
代 理 人 吳存富律師
史庭竹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Jamie Ch臉書用戶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地址,並宜記載其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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