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司調,1222,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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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呂玉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姵岑(東興橋棋社負責人)間聲請移交財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並據以裁定命其補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以108 年度北司補字第928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並按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雖於同年7 月11日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惟迄今仍未補繳聲請費,有聲請人108 年7 月11日民事陳報狀、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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