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司調,199,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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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李玉蘭

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瀚瑋律師
相 對 人 王敦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食宿費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在金門縣,而據聲請人所陳,相對人之實際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戶籍謄本、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08 年2 月12日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依首揭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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