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司調,281,2019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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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裴亞玲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王森森(晶鑽)間聲請給付薪資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所明定。

次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

是本件聲請不合法,致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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