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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吳國賢
代 理 人 吳國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娟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代理人吳國樟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為同法第6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係由其代理人吳國樟聲請調解,但未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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