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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謝榮銓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申請合建
土地事宜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聊解聲請人坐落桃園市大溪區烏塗窟段684 、1262、1263、1263-1、1265-10 、1266地號等土地合建事宜等語。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以北院隆民忠108 年北司調字第395 號函將聲請調解狀繕本轉知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文到7 日內具狀表示有無調解意願,如逾期未表示,即認無調解意願,上開函文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具狀表示,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
職是,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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