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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枚芳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宋梅冬應就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5148建號建物,於民國97年5 月26日經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枚芳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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