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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北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應秋
相 對 人 台北市行善大廈C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消防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聲請調解狀及公寓大廈組織管理查詢列表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人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聲請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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