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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字第1號
原 告 倪世遠 指定送達:臺中市○區○○街00巷0號0樓(
000室)
被 告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判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聲請更正之部分,係依原告書狀及當庭陳述所整理,並無原告所主張之顯然錯誤,與上述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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