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國簡,11,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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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國簡字第11號
原 告 黃應媫
被 告 柯文哲
陳嘉昌
周煥興
陳雅鵑
陳乙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間分別擔任如附表所示職務。

被告陳雅鵑、陳乙震於106 年4 月25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書,不實登載「黃應婕拉執勤員警手腕」、「黃應婕推擠員警」等語,被告周煥興於106 年7 月19日社會秩序維護法抗告狀中不實記載伊「以腕力拉扯執勤員警手腕並推擠警方意圖接近立偉邱志偉」等語,均意圖使伊遭受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懲戒處分,致伊需往返新竹及臺北到案說明,受有車資新臺幣(下同)784 元損害,伊受不實指控,受有精神損失182,160 元,被告柯文哲、陳嘉昌監督不周應負連帶賠償責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2,944 元,及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 頁)。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無被告等人聲明及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固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同法第9條第1項亦規定: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而所謂公務員所屬機關,係指將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託付該公務員執行之機關而言,亦即該公務員任職及支領俸給或薪資之機關,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713 號裁判意旨可參,且依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 點規定,國家賠償法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依法組織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之權限而言,如行政院及其各部會、各縣市政府等是。

㈡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關於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之存否,在何人與何人間予以解決,始為適當有意義者,即為當事人適格之問題,若當事人有不適格,原告之訴即欠缺訴權存在之要件,其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參見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1964號判例意旨)。

依上揭說明,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逕以判決駁回。

查原告主張被告意圖使其遭受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懲戒處分,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等語。

縱令主張屬實,惟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者亦為行使公權力之行政機關,並非公務員個人,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已屬當事人不適格,原告之訴顯無理由。

㈢按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致他人名譽、信用受有損害者,屬侵權行為。

查原告對政府年金改革政策陳情抗議之現場,在人群中向前推擠之作為,是否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構成要件,因本院認為上述言行屬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對限制該言論之規範採取嚴格審查標準結果,不認為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顯然不當」此不確定法律概念,有本院106 年度北秩字第105 號裁定、106 年度秩抗字第14號刑事裁定內容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5、67頁),被告既非故意虛構事實,無不法侵害可言,原告主張有車資784 元損害,自屬無據。

又原告以受被告誣告為理由,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名譽受損害,請求賠償慰藉金者,須原告因該誣告,名譽受損害,精神上有痛苦為必要,有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原告為本件慰藉金請求,係以無辜受誣精神損失為其依據(見其訴狀之記載),惟原告經移送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情事,既經法院裁定不罰,有本院106 年度北秩字第105 號裁定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1至45頁),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提起抗告後,亦經本院106 年度秩抗字第14號刑事裁定將抗告駁回(見本院卷第49至69頁),是非曲直已在其中,即已還原告清白,而原告所主張「因而遭遇被移送之訴訟糾紛,以致備受心理煎熬,寢食難安,還需往返法院為自己申冤,精神上蒙受損失」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難認與「名譽權受侵害,而使精神上受有痛苦」間,有何直接關聯。

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精神名譽有何受損之事實,尚難認原告有何名譽受損或精神上痛苦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均顯無理由,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附表:
┌───┬──────┬───┐
│姓名  │所屬機關    │職稱  │
├───┼──────┼───┤
│柯文哲│臺北市政府  │市長  │
├───┼──────┼───┤
│陳嘉昌│臺北市政府警│局長  │
│      │察局        │      │
├───┼──────┼───┤
│周煥興│臺北市政府警│分局長│
│      │察局中正第一│      │
│      │分局        │      │
├───┼──────┼───┤
│陳雅鵑│同上        │小隊長│
├───┼──────┼───┤
│陳乙震│同上        │偵查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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