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李慧曦
被上訴 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黃曙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上訴人後,上訴人於109年1月10日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9年2月1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上開裁定於109年3月5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本院已於109年3月20日駁回其抗告,並於109年4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