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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010號
原告 馮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執行中
被告 簡家榆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0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 元,及自民國107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000 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113號公然侮辱原告侵害原告人格權之事實,本院經斟酌兩造之客觀狀況,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4,000 元為有理由,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並駁回原告其餘之主張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原告提解出庭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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