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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玟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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