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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君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雨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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