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304號
原 告 蒲陽和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韋禮贊
訴訟代理人 林宗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庭禎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