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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3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 告 劉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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