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202,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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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彭建凱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彭建凱損害賠償,惟被告早於同年8月16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足以認定,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依前述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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