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239,2019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欣怡
被 告 王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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