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249,2019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趙明惠

被 告 賴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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