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2752,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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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752號
原 告 吳承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佶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肆佰零玖元,應徵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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