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2797,2019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797號
原 告 魏俊郎

被 告 邱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17日下午3 時25分於第4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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