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28,2019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8號
原 告 劉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介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曾介立給付票款,惟查,被告曾介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107年9月1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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