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3085,2019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08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史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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