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08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史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