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3120,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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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31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委
蔡孟蓉
被 告 林相吟(原名林湘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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