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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235號
原告 林建良
被告 洪國展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3235號返還投資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3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合作備忘錄,原告已投資五萬,但被告違約,除返還壹萬元外,尚餘四萬未還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本票及合作備忘錄,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依合作備忘錄第2條第3點規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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