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3406,2019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34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張茂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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