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3426,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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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42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邱芸汝
被 告 鄭宜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七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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