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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506號
原 告 莊風欽
被 告 陳秋貴
訴訟代理人 陳湘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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