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3533,2019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5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江士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2年1月2日向原告前手大眾銀行申請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現金卡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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