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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54號
原 告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訴訟代理人 林詠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停車設備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義香榭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資料、最近一次改選主委之住戶大會會議紀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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