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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599號
原 告 九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倫
被 告 劉珍圭
(未到)
被 告 劉威志
(未到)
國108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56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7,500元,及被告劉珍圭自民國108年8 月2 日起、被告劉威志自108 年8 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7,5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系爭租賃契約(本院卷第39頁到59頁),但被告違反承諾,使原告無法就系爭房屋申請酒吧或餐飲之店面使用,原告已依法撤銷意思表示,被告拒不返還已付租金及保證金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系爭租賃契約、存證信函、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故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等規定請求回復原狀,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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