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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6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王韻雯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36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上午11時5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182元,及自民國108 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182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 年11月10日駕駛AGK7938 號車,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RBE1650 號車並經原告理賠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發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應認被告成立侵權行為,經扣除零件折舊,被告應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賠償原告零件新台幣498 元、鈑金新台幣3,780 元、烤漆新台幣8,904 元,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駁回超出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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