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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6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春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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