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668號
原 告 孫晨馥
被 告 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次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爭議屬消費爭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具有管轄權,故聲請本件移轉管轄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云云。
惟查:㈠本件被告公司址設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具有管轄權,故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事件移轉管轄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告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告雖主張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就本件兩造間之消費爭議亦有管轄權,然此涉及者乃原告是否選擇撤回本件訴訟,另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之問題,並非本院所得審酌,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