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373,2019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3號
原 告 謝馥雅
訴訟代理人 黃玉雪
被 告 王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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