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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45號
原 告 王培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國忠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高國忠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國忠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惟未提出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送達住址,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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