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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71號
原 告 憲德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國源
訴訟代理人 張峰維
被 告 馬雅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之公寓大廈規約第25條第2項約定(本院卷第68頁),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應受該約定之拘束,原告未依該約定向本院起訴,容有誤會,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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