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887號
原 告 楊家瑜即睿歆實業社
上列原告楊家瑜即睿歆實業社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