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3927,2019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927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陳振盛
被 告 劉尚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劉尚麒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12,025元及利息等語。

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