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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927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陳振盛
被 告 劉尚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劉尚麒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12,025元及利息等語。
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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