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933號
原 告 王姿晴
被 告 王裕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載之帳戶使用人姓名為王裕評,經查住所地在台北市北投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