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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999號
原 告 珅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元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參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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