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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
上 訴 人 李鳴翶(原名李淵聯)律師即劉治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小字第四五○二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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