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5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柯陳三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5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2日下午3 時48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349元,及自民國107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2,349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下午4 點3 分左右駕駛ASB9273號車,在台北市○○路○段000 號前,不禮讓有優先路權之原告所承保APG3786 號車,原告理賠後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請求新台幣84,13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被告則抗辯無過失且維修費外面估價只要三萬元,原告請求太高。
本院依本院卷第65頁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碰撞之相關位置,以及車輛毀損之狀況,認為被告應就原告所承保車輛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空言抗辯無過失,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相關車損狀況不合,無可採取,至於被告空言抗辯外面估價只有三萬元部分,並無證據,同樣無可採取,本院經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認為零件部分應折舊為新台幣17,056元,經加計工資新台幣13,025元、拖吊費新台幣1,550 元、烤漆新台幣20,718元,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見本院卷第59頁),並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