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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褚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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